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50號原告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名稱如有錯誤,請更正)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