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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