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7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葉德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1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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