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481號
原 告 邱郁彰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被 告 陳俊全 (即000-00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香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