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于中央
于○○
于○○
于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高雄市前金區、
新北市汐止區,而聲請人主張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
記之不動產則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