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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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安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沅錡選任辯護人商桓朧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