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黃柏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查,被告黃文孝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黃柏翔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下午3時40分到庭接受審判,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卷第83至84頁)、本院送達證書、107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7年3月20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7000043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照片、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2、16、22至26頁反面、
29、36頁),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見訴字卷第31頁),另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07年5月4日訊問筆錄為憑(見訴字卷第32、33、35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37頁及反面、40至41頁反面),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