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祥鈞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