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3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黃俊瑜

被告 余泓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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