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告 余泓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告 余泓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