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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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鄭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自耕保留交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回復訴外人 鍾文清 關於楊梅區二重溪段2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權利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9,400元(公告現值8,500×面積1,382×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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