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李東隆 原告與被告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四萬五千一百零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九千零一十五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一千元,應再補繳四萬八千零一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