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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