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輝具保人趙錦瑞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錦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錦瑞因受刑人陳錫輝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簡字第1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具保人及受刑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