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7175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代理人蘇秋慧債務人劉天賜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及龜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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