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威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誠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威誠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4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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