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9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5897號債權人王天俊債務人詹珈愷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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