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告 朱寶麒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 張學維 律師被告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鍾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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