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世昌 債務人 楊志偉 債務人 洪慈芳 債務人 楊洪 陳翠娥
一、債務人楊志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志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慈芳與楊洪陳翠娥給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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