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甲○○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陸佰壹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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