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含袋零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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