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OO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毅容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OO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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