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浩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浩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浩竹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於民國109年9月1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於109年9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