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六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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