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長樂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其
訴訟代理人  黃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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