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順益 、 康順清 、 康陳秀雲 間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康順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
而其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
人康順益恐聲請人追索且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乃將系
爭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康順清名下,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
,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登記為分別共有,
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