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3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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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30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9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擦撞保車,主要依據是保車上無線電有藍漆,
但這沒辦法直接推論是被告擦撞的,再者,這樣的藍漆也沒辦法
支持修付費用高達六千多元的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