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黃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
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
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
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
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
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0號裁判要旨參照)。又關於當事人適
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
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黃思維之債權人,被告黃思維
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OOOO建
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O房屋之共有人
,訴外人黃○○及黃○○因繼承辦妥公同共有登記,迄今尚
未協議或裁判分割公同共有物關係為分別共有物關係,無法
進行拍賣,如不分割,顯然妨礙原告對被告黃思維財產之執
行,為實現債權,乃代位被告黃思維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惟原告迄今未將其他公同共有人黃○○、黃○○之姓名、年
籍、住居 陳報 到院,且未將其他公同共有人列為被告,其當
事人顯不適格。故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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