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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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50號上訴人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被上訴人辰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令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4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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