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4號原告 林涵尉 被告財政部北部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設桃園市○○區○○街○○○號(原告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