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786號聲請人 陳永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欄第二項請求金額美元,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請陳明正確金額。
二、相對人大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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