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537號再抗告人 蔡慶添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友亨 等間因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八日本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五三七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依法補正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