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454號抗告人 李林碧蓮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部分,已經本院於103年10月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業於103年10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就該駁回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得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加計5日在途期間後,已於103年10月30日屆滿;惟抗告人迄未就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紙在卷可按,故該聲請訴訟救助裁定應已確定。茲抗告人對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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