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趙匡上當事人間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
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均未載發票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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