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合計共127,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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