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964號債權人永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貫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永煥企業有限公司或詠煥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正並補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為貴惠有限公司或貫惠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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