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752號債權人台中市_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為「台中市__玉管理委員會」或「__玉管理委員會」,請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說明利率百分之十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