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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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8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泰商.TC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代表人沙瑟拉特. 佑米德亞
Suthirat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
賴經臣 技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群豐皮革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群豐皮革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92年6月5日以「REDBULLR.B.及牛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6類之「腰扣、帶扣、子母扣、皮包扣、腰帶扣、皮帶頭、拉鍊拉頭之拉片、拉鍊頭」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於93年2月16日公告。嗣原告於公告期間以系爭商標與註冊在先之第627791號「RedBull」商標、第896437號「紅牛RedBull&Device」商標構成近似,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於94年6月7日以(94)智商0390字第094802202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