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耕地租約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塗銷耕地租約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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