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八二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伍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八二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違禁物,分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在案。既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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