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承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核與卷內所示資料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月4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素蓉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