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男27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