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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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告甲○○
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樺 即建發工程行、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