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具保人乙○○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經查: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回執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其保證金自應予以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