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0.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364號為免訴判決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0.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13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