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所示之違反電信法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2所示日期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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