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
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
兩造間所訂「無線寬頻接取網路設備不動產租賃合約」之第
10條係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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