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貳點參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強制戒治期滿,已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移送扣案粉末一包係海洛因(驗後淨重二.三五公克,包裝重0.四三公克)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