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5│││218481││3月07日起│││││94元│││││├──┼───┼─────┼──────┼──────┼───────┤│002│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5│││913935││3月07日起│││││元│││││├──┼───┼─────┼──────┼──────┼───────┤│003│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8│││76791││5月0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481││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3935││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胡金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791││6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一)債務人胡金輝於民國103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2,400萬,其中2,300萬元、10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1月07日至133年01月07日、民國103年01月07日至123年01月07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依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胡金輝於民國103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4萬,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1月07日至108年01月07日,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依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5年03月07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胡金輝一次清償本金22,838,920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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