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金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雅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元忠劉筱娟洪麗淑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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