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189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市長 朱立倫 受安置人林○纓年籍住.法定代理人林○○年籍住.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受安置人楊○婷」、「99年度司護字第283號裁定」、「延長安置至99年12月10日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受安置人林○纓」、「100年度司護字第82號裁定」、「繼續安置至100年6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